中国农学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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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会章程

中国农学会章程

(2017年12月13日中国农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2018年1月16日经民政部核准)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 中国农学会成立于1917年,英文名称为“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”,缩写为“CAASS”。

第二条  中国农学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、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,是国家发展农业和农业科技事业的参谋助手,是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:团结、动员和依靠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,在党的领导下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坚持独立自主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倡导创新、求实、协作、奉献的精神;坚持为农业科技工作者服务、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、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、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,以科教兴农和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,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,促进农科教、产学研结合,为发展现代农业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  本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科协”)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。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部。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五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密切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,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,依法维护会员和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建设农业科技工作者之家;

(二)开展农业学术交流,活跃学术思想,优化学术环境,促进农业学科发展,服务农业科技创新;

(三)弘扬科学精神,传播科学思想,倡导科学方法,推广农业先进技术,开展农业科普教育活动,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;

(四)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、科技学术专著、科普读物,开展优秀农业期刊及学术论文评估活动;

(五)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;

(六)发挥民间主渠道作用,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;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来往;促进与台港澳科技文化交流;引进智力,选派青年农业科技工作者赴海外研修;按照国家规定,经主管部门核准,参加联合国和国际性相关组织的活动;

(七)依托中国农业专家咨询团和广大会员,对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、战略性问题开展研究咨询、论证评估并提出决策建议,建设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智库;

(八)宣传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,举荐科技人才,发现培养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和创新团队;

(九)举办国内外科技展览和科技成果展示交流活动;

(十)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咨询服务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;

(十一)按照规定经批准,开展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科技成果表彰奖励活动;

(十二)接受委托开展人才评价、项目评估、技术鉴定、科技咨询等服务;

(十三)承担农业部及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;

(十四)促进农业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;

(十五)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。

第三章    

第六条 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。承认本会章程,符合本会会员条件,可提出入会申请,经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七条  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,单位会员是本会的重要支持力量。符合条件的省级农学会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 会员条件

(一)个人会员

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农业科技工作者;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。

(二)单位会员

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,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,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的、合法设立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等类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(在国外、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上述组织除外)。

第九条  会员的权利

(一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
(二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三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四)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;

(五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条  会员的义务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依本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;

(六)按规定履行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一条  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,也可委托作为本会会员单位的省级农学会发展会员,由本会对会员进行统一编码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,本会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  凡严重违反学会章程、败坏学会声誉并造成严重后果,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,经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同意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 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四条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。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、修改监事会制度;

(五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六)通过提案和决议;

(七)制定、修改会费标准;

(八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制定和修改章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 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

第十六条 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;

(三)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
(六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;

(八)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;

(十)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人选由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会、单位会员、分支机构和省级农学会及相关单位按规定名额推荐,原则上每届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。理事会规模应适中,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、权威性,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,应有四分之三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。届中调整理事,由常务理事会提名,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五分之四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执行。届中调整理事的人数不超过原有理事人数的1/5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不能到会,可委托代表参加,并有委托投票权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设立党的组织,接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。

第二十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除(二)(四)款外的职权,并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节  监事会

第二十二条 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,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监事会成员为3-7人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三条  监事会的职责:

(一)选举监事长、副监事长;

(二)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,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四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;

(五)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;

(六)履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
第二十四条 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

第四节  负责人
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热爱祖国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;

(二)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热心学会工作,密切联系会员,办事公正,作风民主,团队精神强;

(五)会长、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,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;
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;
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任期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,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。学会负责人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,须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章程规定进行选举,报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二十八条 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理事会同意后聘任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落实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;

(五)聘用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条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,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负责人和名誉职务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等如由退(离)休领导干部兼任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。

第五节  办事机构
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。办事机构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、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专职业务机构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办事机构支撑单位为农业部。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,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办事机构应积极争取支撑单位必要的人力、物资、经费支持,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、工作保障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人事制度管理。

第三十七条  本会办事机构建立党的组织,接受支撑单位党组织领导。

第六节  分支机构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,依据业务范围、会员组成特点设立若干分会、专业委员会、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。

第三十九条 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接受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领导,不具有法人资格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。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。

第四十条  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应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等字样结束。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一条 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所属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,各类活动的全部收支应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根据学科发展或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变更、注销分支机构,建立“有进有出、优胜劣汰”的分支机构动态调整机制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设立、变更、注销分支机构,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。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与使用

第四十六条  本会的经费来源:

(一)国家财政拨款;

(二)政府及有关方面资助;

(三)政府购买本会服务所得;

(四)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会费;

(六)捐赠;

(七)基金;

(八)利息;

(九)其他合法收入等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八条 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挪用、侵占和私分。

第五十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、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对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资产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

第五十二条 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,经同意,报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 终止与清算

第五十四条  本会由于分立、合并、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,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五十五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会清理核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   

第五十七条  监事会、会员、分支机构等具体规定另行制定。

第五十八条 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为圆形,中心由“C”(代表中国)、“A”(代表农业)和麦穗构成基础图案,金黄、绿、红三色带代表农业、农村、农民,背景为地球图案,图内上、下方的文字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。

第五十九条  本会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,邮政编码:100125。本会网站:中国农学会,网址:www.caass.org.cn。

第六十条 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六十一条 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3日本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